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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兩封電子情書 男小三賠3百萬

中國時報 2011/03/30【郭良傑/台北報導】

江姓男子與已婚陳姓女同事,利用陳女丈夫王某出國時發生不倫,事後被王某發現,江同意賠償一百萬元,且不與陳女聯絡,但事後卻破壞雙方協議,發兩封電子郵件給陳女被王某發現,須再賠懲罰性違約金兩百萬元,台北地院昨判江某敗訴,應賠償王某新台幣三百萬元。

王男與妻子陳女交往十多年,九十八年十一月底結婚,但婚後不久,王女即出軌,趁丈夫出國時,與江姓同事發生性關係,因陳女的行為異常,王某發現事有蹊蹺,經逼問陳女後,她承認與江有不倫戀。

王不甘戴綠帽,去年十月約江到某律師事務所談判,雙方簽下協議書,約定江須賠償王一百萬元,於簽約十四天後,先付卅萬元,其餘七十萬元分十六期攤還,且在王離婚前,江不得再與陳女連絡,若違反協議,必須賠償兩百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。

簽完協議後,江不但未給付賠償金,還繼續用電子郵件與陳女聯繫,結果被王逮到在去年十月六日、十日的兩封江、陳聯絡的電子郵件,王認為江違反協議,一狀告上法院,向江求償三百萬元。

江某辯稱,王懷疑他與陳女有不正常關係,曾威脅要帶小弟到他的公司及家裡鬧事,他是在王的威脅恐嚇下,才到王指定的法律事務所簽下協議;事後才發現見證人蔡姓男子不具律師身分,是王與蔡聯手詐欺他,王剝奪他的人身及通訊自由權利,且協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,應為無效,他才拒絕賠償。

法官並不採納江的辯詞,認定他介入王的婚姻關係,他與陳女的不正常關係被王發現後,才與王簽下協議書,且承諾在王離婚前不再和陳女聯絡、來往,但江繼續和陳女以電子郵件聯絡,兩百萬元的違約金仍屬適合,加上一百萬元賠償,應賠償三百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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